ORIX Logo

中文

中文 EN

欧力士亚洲资本有限公司(“欧力士”)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致客户及以担保人和按揭人身份行事的人的通告(“通告”)

1. 收集个人资料

客户(此词语应包括个人客户及企业客户及其股东、董事、公司经理,的雇员、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合称“客户”),就贷款/按揭/信贷/租购/租赁安排提供担保或保证的人士(“担保人”),或以物业按揭方式就贷款/其他形式的信贷安排提供保证的人士(“按揭人”),在与(1)开立或延续账户,(11)建立或延续贷款/按揭/信贷/租购/租赁安排或(iii)由欧力士提供财务及其他服务(在本通告内,上述(i)(ii)(iii)项统称为“财务服务”)相关的情况下,需要不时向欧力士提供其资料(定义见下文) 在延续客户、担保人及按揭人与欧力士的财务关系的正常过程中,例如在客户签发支票或在客户存款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作为欧力士所提供服务—部分的交易时,欧力士亦会向客户、担保人及按揭人收集资料。欧力士亦会向第三方(包括客户、担保人及按揭人因欧力士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欧力士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与客户、担保人及按揭人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

2. 收集的目的

“资料”指所有或任何有关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的下列各项信息及资料(如适用):(a)个人资料及账户资料(资料由欧力士在操作客户、担保人、按揭人及/或借款人的账户时产生,而此词语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 子以定义);(b)关于客户、客户的资料、交易、使用欧力士产品及服务,及客户与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关系的资料;(c)税务资料。资料不会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除非:(a)欧力士因应法律要求作出披露:(b)欧力士因正当的商业用途需要披露; (c)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作出披露;(d)按本条文或通告所载作出披露。若未能提供该等有关资料,可能导致欧力士无法提供任何财务服务。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的有关资料所作的用途如下:

(i)     提供信贷/租购/租赁安排及财务及其他服务等给客户或借款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日常运作;

(ii)   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覆核时,作信用检查;

(iii)协助其他香港获核准加入人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作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iv) 设立及维持欧力士的信贷评分模式;

(v)   确保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的信用维持良好;

(v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相关产品;

(vii)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第3);

(viii) 确定欠下客户或担保人或按揭人,或客户或担保人或按揭人欠下的债务款额;

(ix) 向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追讨欠款;

(x)   为符合根据下述对欧力士及其相连公司/相关公司具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规定而作出披露的规定;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3) 任何现有或将来对欧力士及其相连公司/相关公司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4) 遵守欧力士及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的内部营运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及风险管理、系统或产品研发及计划、审核及行政用途);

(xi) 为符合根据任何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批准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使欧力士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包括但不限于获提议欧力士将与之合并的或者欧力士提议将其业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向其出售的任何人士),或欧力士持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够评估意图成为转让、合并、处置、参与或附属参与对象的交易;

(xiii) 处理银行、信贷或其他服务及安排的申请;

(xiv) 进行欧力士及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所采取的金融罪行风险管理活动;

(xv) 维持欧力士或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与客户的整体关系;

(xvi)与任何上述用途直接或有连带关系相关的用途,而就上述所有或任何用途而言,欧力士可进行“核对程序”(此词语在条例中已予以定义)

3. 直接促销

欧力士拟使用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欧力士须为此目的取得资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书面同意,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可自愿提供他/她的有关资料,因此,请注意以下:

(i)     欧力士持有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可不时被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ii)   以下服务类别可作推广:

(1) 由欧力士提供的财务服务;

(2) 保险、一般信贷、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3) 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4) 欧力士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 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由欧力士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欧力士集团公司之任何成员;

(2) 任何欧力士集团之合作夥伴包括第三方金融机构及承保人;

(3)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4)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5) 欧力士及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6)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 除本公司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第3(1)段之资料至上述第3(iii)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借以用于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并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书面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通知);

(v)   欧力士如因上述第3(1)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上述第3(iv)段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欧力士须为此告知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 为表明同意或不同意提供他/她的有关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须填写不同意直接促销通知。填写通知时,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还可表明不同意欧力士集团之合作夥直接促销。

4. 可能获得有关资料的各类承转人

欧力士会把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的有关资料(包括按揭贷款资料)保密,但欧力士可以把相关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不论是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作上文第2段列出的用途:-

(i)   根据对欧力士或其相连公司/相关公司具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欧力士或其相连公司/相关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欧力士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ii)   任何已得到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的明确或默示同意的人;

(iii)任何人每当因欧力士之利益而有需要披露;

(iv) 任何人每当因公众利益而需要披露;

(v)   在与欧力士业务运作有关连的情况下,向欧力士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追讨债务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vi)  

(1) 欧力士的任何其他相连/相关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及优惠计画供应商;

(4) 欧力士及欧力士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6) 就以上2(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欧力士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vii) 对欧力士负有保密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对欧力士已作出保密该等资料承诺的欧力士集团公司;

(viii) 与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有交易或建议有交易的任何财务机构;

(ix) 欧力士的任何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欧力士对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欧力士与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订立有关由欧力士出售按揭或其他抵押之合约安排下所规定或有需要的其他人士;

(x)   付款予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的支票的出票人银行,目的在于向该等出票人确认已根据该等支票付款予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

(xi)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数据库之经营者),而在客户欠帐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xii) 欧力士提议将与之合并的或者欧力士提议将其业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向其出售的任何其他人士:

(xiii)任何人士, 而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已同意欧力士可向其移转他/她的有关资料作上文第3段列出的自愿性用途。

5. 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料

(i)     所收集的按揭资料: 在欧力士不时就按揭而可能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资料中,以下有关客户(作为借款人、担保人或按揭人)的资料(包括任何下列资料的任何经更新资料)可能由欧力士以欧力士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1)      按揭账户一般资料: (a)全名: (b)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 (c)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d)出生日期: (e)地址; (f)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g)就每宗按揭的信贷安排种类; (h)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生效、已结束、已撇帐); (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束日期(如有);

(2)      按揭申请资料:

(3)      若按揭贷款有任何尚未偿还的拖欠还款超过60天的欠帐,则与该欠帐有关的欠款资料。

(ii)   共用按揭资料: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将由欧力士所提供的按揭账户一般资料用作统计客户(分别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不论以其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在香港的所有信贷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数(“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iii)查阅按揭宗数: 欧力士有权透过信贷报告查阅客户的按揭宗数,以作任何下列用途:

(1)      考虑向客户或客户将作按揭人或担保人之其他人士批核的任何按揭贷款;

(2)      检讨及续批向客户或客户将作按揭人或担保人之其他人士提供的现存按揭贷款;

(3)      下述检讨情况(a)-(c): (a)检讨现时出现拖欠还款超过60日的欠帐的现存信贷安排,以便欧力士与客户制订贷款重组安排: (b)当欧力士与客户之间(不论是否亦涉及其他人士/机构)已存在贷款重组安排时,检讨现存信贷安排,以便欧力士推行上述重组安排; (c)检讨现存信贷安排,藉以与客户制订由客户所提出的债务安排计划。

(iv) 要求删除按揭资料的权利: 根据及按照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客户指示欧力士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与任何已结束账户有关的任何账户资料(按揭账户一般资料)的权利。

6. 拖欠还款

请注意,如有拖欠偿还任何个人信贷/租购/租赁安排/贷款/按揭的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发生拖欠之日起计六十日届满前全数还清或已撤帐(因破产令导致撇帐除外),否则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须让其账户还款资料及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料(如适用)交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直至拖欠金额得到最终清偿之日起计的五年届满时为止。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欧力士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如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号金额被撇帐,该人士有责任让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留其账户还款资料及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料(如适用),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或按揭贷款有关的资料(如适用)是否显示任何重大违约(即逾期逾60),直至由最终清偿该拖欠金额之日起计的五年届满,或由该个人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解除破产之日起计的五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7. 透过全数还款结束账户

如申请个人信贷,当客户及/或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透过全数还清款项而结束账户时,并在紧接账户束之前五年内没有任何重要欠帐(:拖欠还款超过六十日的欠帐)的条件下,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将有权指示欧力士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要求从该机构的资料库中删除与上述被结束账户相关的任何账户资料及与按揭贷款相关的任何资料(如适用)

8. 为考虑信贷申请而查阅信贷报告

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欧力士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关乎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的信贷报告。如果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有意查阅信贷报告,欧力士将会告知相关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9. 为检讨目的而查阅个人信贷资料

再者,为检讨现有个人信贷安排的目的,欧力士可不时查阅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持有关乎客户及/或担保人及/或按揭人的个人信贷资料,以便欧力士考虑以下指明的所有事宜或其中任何一项或超过一项的事宜:-

(i)     增加信用额;

(ii)   缩减信贷(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信贷或减低信用额):

(iii)与客户制订或推行债务安排计划。

10. 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

根据条例及守则中的条款,任何个人:-

(i)     有权查核欧力士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及有权查阅该等资料;

(ii)   有权要求欧力士改正任何有关他/她的不准确资料;

(iii)有权查明欧力士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际应用及获告知欧力士持有相关之个人资料种类;

(iv)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包括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料(如适用))是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按照条例的条款,欧力士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1. 合规主任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际应用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合规主任
欧力士亚洲资本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交易广场2323206-08
电话: 2867 6000

12. 本通告的任何条款不应限制客户、担保人或按揭人在条例下的权利。

本通告之英文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不符或抵触,将以英文版本为准。

20256